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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4日

       

        以我的出身,我本来应该是个农民,三十一年前,我怀着一颗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投身军营;十六年前,我转业到阳信县人民法院。十几年的审判和司法技术工作使我感受颇多。

  法官要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牢固立司法为民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官形象。在公众的眼中法官公正与否,往往意味着法律的公正与否,而形象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医术产生怀疑,虽然该医生医术高明,但因为其形象不好,失去患者对他的信任。同样道理,一个衣冠不整、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是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他所承办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也许是正确地,但失去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服。工作中要多做换位思考,说话和气可以暖人心,办事公道可以出正义。在1997的4月份,我在承办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同村的回民,因琐事而发生斗殴,被害人为治伤已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而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也很拮据,如果我们一判了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将很难挽回,双方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按照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只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才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而赔偿金的及时履行是本案的关键。有一天上午,被告人七十岁的母亲步履蹒跚的来到刑庭,手里还提着一个很大的塑料袋,往桌子上一放没好气的说:“就是这些钱,还是敛来的,法院爱咋办就咋办吧!”我和张庭长打开一看,大部分都是破碎的零票,经我们二个小时耐心的清点只有二千多元,与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甚远。我给老太太倒了一杯水,并同她讲解双方和解的好处;临走时,我担心老太太无钱买饭和买车票,让她从那一堆钱中拿走几十元,老太太为此非常激动,拉着我们的手说:“俺的孩子犯了法,没想到咱法院里的人这么有耐心,还替俺照想!俺回去一定想法赔人家的钱”。几天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庭也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几句和气的话语,感动了老太太,通过调判结合,化解了矛盾,也使本案案结事了。

  法官应有独立的人格,淡泊名利,不畏权势,不受社会各种舆论、媒体的影响,秉公办案。2005年3月12日晚,阳信二中副校长王玉贵在学校巡查时,为营救和保护学生英勇的同一群歹徒搏斗,并被歹徒砍伤。一时间,各大媒体对王玉贵老师的英雄事迹做了许多正面报道,社会各种舆论也对作案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检察机关将被告人袁坤等八人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我院后,通过审理,我对王玉贵老师的英雄事迹深深的折服,同时也产生了深深的忧虑!因为,到案的八名被告人中有五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包括主犯袁坤在内的四人,长期生活在因各种变故而形成的单亲家庭中,主犯袁坤还曾是王玉贵老师的学生。近年来,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少年犯罪除了他们自身的因素以外,还有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等诸多深层次的原因。就本案来说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来看,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但就其犯罪情节来看,如果从重判处将对社会、对家庭、对被害人以及对被告人的改造来说都弊大于利。党的刑事政策之一是宽严相济,刑事立法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为一名刑事法官应当接受舆论的监督,但不能受社会各种舆论、媒体所左右。我把案情向朱庭长和院领导做了翔实的汇报,领导肯定了我对案情的分析,王玉贵老师在得到经济赔偿后,也非常郑重的向法庭提议,希望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在被告人的监护人配合下,我们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以促使他们幡然悔悟,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了不定期跟踪考查。今年,我在审理另一起青少年寻衅滋事犯罪的案卷材料中发现,因主犯袁坤曾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所谓“影响”,在袁坤缓刑考验期内,这伙人多次请求袁坤为他们“摆平事”,但均遭他拒绝,说明该案的审判已经取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着和谐诉讼理念,我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认真倾听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邱同春因涉嫌伙同他人抢劫被羁押后,在侦查阶段以大脑受伤为由拒不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连一句话都不说;在审判阶段为使庭审顺利进行,我们请法医对被告人邱某进行了检查,法医认为被告人邱同春神智正常,在庭审时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向反复讲明: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法律规定,如果放弃辩护权可能会产生对他不利的法律后果,我们的真诚打消了被告人邱同春的顾虑,他终于开口说话。原来多年前,他的机动车被抢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破案,他对公安机关、对社会极为不满后与参与抢劫,到案后,被告人故意不开口。庭审后,合议庭认真分析了被告人邱同春的辩护意见,做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并将被告人邱同春反映的情况及时的通报给公安机关,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破案,为被告人邱同春挽回损失。在宣判时,得知这一消息的被告人邱同春当场流下了忏悔的眼泪,表示接受判决,认真改造以洗涮其罪孽。

  2010年初,我调入本鉴定中心工作,鉴定中心主要职能是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对我来讲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到岗后,坚持为审判、执行服务工作为宗旨,实现阳光委托,根据工作职能,在对外委托中总结提出:一个必须、两个结合、三个熟悉、四个公开。“一个必须”即把提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审判执行部门、纪检监督部门作为必须的程序。“两个结合”即通过以当事人看得见、信得过,规范随机的方式公开选择专业机构,实现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结合,形式监督与内容监督的有效结合。“三个熟悉”即在伤残鉴定方面,熟悉案情、熟悉被鉴定人的病历、熟悉被鉴定人的伤情,做到心中有数,其目的是通过技术审核,给法官或合议庭提供准确的结案报告,防止错误的鉴定结论被采用,避免因错误鉴定结论导致错误裁判案件的发生。“四个公开”即在选择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专业机构的名单公开、选择的程序公开、选择的结果公开。在拍卖任玉华商品房案件中,充分体现了阳光委托的重要性,九名原告诉被告任玉华借款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任玉华想方设法规避执行,其名下的商品房因种种原因多次流拍,导致多名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我接受案件后,在商品房评估拍卖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将该商品房一次性拍卖成功。拍卖会后,任玉华主动到鉴定中心,抱着复杂的心情讲:你们在程序上太规范了,想找你们的毛病都找不到!

  程序是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正如没有铁轨,就不可能有飞驰的列车,列车只能行驰在铁轨上,否则就将颠覆。从理论上讲,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诉讼的当事人,而程序就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大宪章,程序的正义能够强化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的认同;违反程序得来的所谓实体公正和迟来的公正一样,都是非正义的。阳光委托是正当程序的体现,当事人通过自己亲历亲为避免了暗箱操作,消除了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我将坚守对法治的信仰,脚踏实地的走下去。

  作者:黄振南,阳信县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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