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限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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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 ||
1、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3、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公诉案件应当在审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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