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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对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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