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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30日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鲁1622刑更2号

  

  罪犯尚艳丽,女,汉族,1997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9702163021,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阳信县流坡坞镇南街村,暂住阳信县流坡坞镇小韩家村。

  2023年9月15日,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6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尚艳丽犯拐卖儿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鲁16刑终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23)鲁16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尚艳丽的定罪处刑部分,判决现已生效。罪犯尚艳丽于2024年4月15日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罪犯尚艳丽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尚艳丽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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